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最高可主张11个月的工资差额,因为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不同时期加班的加班工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总结如下:劳动者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支付工资;劳动者双休日即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工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工资。
关于日工资及小时工资标准,遵照各地方出台的相关细则执行。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关于工资发放具体金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实践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极为不规范,完全没有记录或未保存劳动者工资发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