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中旬,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公司以一名员工伪造学历和工作经验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并索赔366558元。3月1日,中山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遗憾的是该企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诉求。2016年5月,中山北部镇区某电器公司向中山市第二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状。该公司要状告的,是2014年已经离职的研发主管王某。
电器公司称,公司2012年在中山某人才网站发布信息招一名电热水器工程师,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验两年以上。王某在5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向公司投递了两份简历。第二份简历中,王某称学历是本科,而且从2009年开始至2012年4月一直在中山另一家电气公司供职电热水器研发主管,于是被顺利录用。

然而,“王某从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一直负责热水器项目研发,行业内一个项目的量产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由于他的专业水平低下,该项目一直不能进行批量生产。少量合格品上市试销后随即爆出批量性品质问题,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电器公司称,2014年7月份,公司不再让他负责该项目,王某自动离职。
“王某恶意欺诈获得工作职位而且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他负责的项目中,批量试产所采购物料沦为呆滞料,呆滞物总金额为127608元,为该项目开模制作的模具也沦为一堆废铁,公司采购金额为223500元。”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50元,赔偿项目失败损失金351108元。
对此,王某辩称事情并非电器公司说的那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研发主管要本科毕业,我入职时填的是中专学历。”王某还称,他入职时该电热水器项目产品外观已定型,他大力改进了100多个问题点,促使产品最终取得了3C认证。

但是,电器公司在2016年5月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也没有提交合理理由。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电器公司的索赔诉求。中山市第二法院东凤法庭马孟秋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招聘时要谨慎审查应聘者学历的真实性,应聘者也应当诚信,一旦提供伪造文凭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该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使用假文凭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其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