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版条例的一个亮点,是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后者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较长时间以来,我国科技奖励采取的方式是: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数量指标,各单位组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单位经过筛选再向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科技界对此一直有不同声音,认为行政“越位”导致了部分推荐奖项“含金量”不足。
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次年,国家科技奖励即变“主动自荐”为“被动他荐”。此次条例修订,将这一改革举措上升到法规层面。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强化奖励的学术性。
同时,强化提名责任,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程序保障,新版条例还对评审过程透明做出刚性要求。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