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将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5日表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部还将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督察。为此,小编提醒各企业、工厂及时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自查与整改,做到合规合法,避免超标排污。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25日下午举行第二场“部长通道”采访活动,邀请部分列席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接受采访。

黄润秋在“部长通道”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截至2019年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9项约束性指标,其中有7项已提前完成目标任务。“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黄润秋说,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到来。

黄润秋用“三个没有根本改变”来形容目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


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形势的严峻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高风险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黄润秋说,“十四五”时期,我国的污染防治仍将坚持“两手抓”,一方面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打好升级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生态保护、美丽海湾等重大工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大力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取得更大突破。

谈到中央的生态环保督察,黄润秋表示,这是我国所实施的一项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2015年开始试点,到2018年,我们已经实现了31个省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例行督察全覆盖,对20个省市开展了回头看以及专项督查。从去年开始,这项工作进入第二轮,对6个省市和两个央企进行了环保督查。

黄润秋说,中央环保督察走过五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成效非常显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借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力量,推动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凝聚起了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广泛共识。另外,全国上上下下干部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责任意识和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推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大环保体系的构建。

第二,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推动解决了一大批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总共受理了群众的举报19.5万件,这个数量是相当大的,而且这些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么在督察期间,要么在督察以后不短的时间之内,都得到了立行立改,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关心的周边环境问题。

另外,督察组还向地方总共移交了542个重大环境问题,要求地方整改,压实了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也充分显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利剑”作用。

第三,中央环保督察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长效化。现在各个省都建立了自己的环境督察制度。

“如果用简单几句话来概括,我觉得可以概括成四句话:第一,老百姓点赞;第二,中央肯定;第三,地方支持;第四,解决问题。”黄润秋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要坚定不移地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推动下去。今年,我们还会启动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主要是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围绕解决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围的、身边的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面对环保督察,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一、环保合规性



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废气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废气检查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4、废气收集、输送

5、废气治理

四、废水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2、污水排放口检查

3、排水量、水质检查

4、实行雨污分流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6、排放口设置


五、固废、危废管理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素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5、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六、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七、环保检查现场注意要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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