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600689):子公司合作设立基金的进展

  B 900922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合作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合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软银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议案》,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嘉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合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壹号基金”或“基金”),用于专项投资沪江网项目。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基金投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获悉创新壹号基金取得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0991号】,裁定仲裁被申请人上海互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伏彩瑞、于杰及唐小浙应共同向创新壹号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04397375元及利息损失等。2020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2019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489号),确认仲裁事项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关于本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3日、2016年1月9日、2016年6月4日及2020年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进展
  1、仲裁案件执行进展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沪01执1607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伏彩瑞、于杰、唐小浙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9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梅山保税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互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伏彩瑞、于杰、唐小浙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尚在审理期间。
  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创新壹号基金关于法院执行情况的说明
  查询到上述信息后,公司立即与创新壹号基金就法院执行情况予以核实,基金函告我司关于法院执行情况的相关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3月31日,本案件的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本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是我司上述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最终结束,我司将适时根据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相关债务得到有效清偿。”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沪01执1607号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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