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因此,在新老用工形式交织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农村青年胡某不久前,接到一快递公司的电话通知,到该公司上班做了一名以收、送件计酬的快递工。干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他要求补缴时,公司以他“事多”为由将他辞退。这时,他在该公司已工作半年多,因此提出了补发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以口头通知即属于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无论新、老用工各种形式用工,用人单位用人都要口头或书面通知劳动者,通知一般都要告知劳动者上班地点、时间、报酬。这类通知在“网+”新型用工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以《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的规定,即适用老的用工形式,也适用新的用工形式。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即使是书面形式也不是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的上岗通知。且用人单位的“用工通知”,不是双方的协议,只是一方的单方行为。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即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之外再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大酒店实行网上订餐,网下送餐,业务做得很红火,该店老板对接单员、厨师、送餐员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2个小时。由于接单员、厨师、送餐员不是全天每个小时都有活,老板决定等活的时间不算加班算值班,每月仍按每日工作8小时开正常工资。就此,接单员王某、厨师钱某、送餐员夏某等提出异议,要求8小时外的加班工资,老板对此不认可。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包括“加点”。上述的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之列。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