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辞退老员工或者招聘新员工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防止因为不熟悉《劳动合同法》,或者对其了解不全面,让本单位走上仲裁或者诉讼之路。

某机械设计公司新招聘了几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刚入职,缺乏经验,在试用期间,几名新员工偶尔会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小错误。因此,机械设计公司以几名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本工作为由,将其全部解雇。被解雇员工不服,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机械设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几名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来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劳动者与录用条件不符的相关证据,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吕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年底考核时,吕某的销售额低于公司的内部规定数额。于是,某公司以吕某违反公司内部销售规定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吕某表示,自己一直以来努力工作,没有任何人向他提及公司有年底最低销售额的规章制度要求,且往年亦未规定最低销售额。
一、何谓“不能胜任工作”?《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如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为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有法定程序的。即首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用人单位此时不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此后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这个法定程序以后,如果能再次证明劳动者仍旧不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