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
一、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
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待原则办理。”这就是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该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的协议。按照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

2.按照双方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公约对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和享受的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有关商标的问题均可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办理。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如果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既没有签订商标互惠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那么,只要对方国家同意接受我国商标注册,我国便可对等地接受对方国家的商标在我国注册。有关申请人享受的待遇,也严格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办商标注册手续。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
商标保护实行属地原则,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对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意义的认识,积极做好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工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有关情况:主要应了解有关国家的商标法规以及注册机关的实际做法,商标查询,即对于自己打算注册的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了解,以免因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有关国家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犯忌,则不能取得注册,如果按该国风俗作为商标的图案不受欢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便不会有好的市场前景。

商标的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注册可使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一次申请、履行一次手续、交付一次费用即可在参加该协定的多个成员国内获得商标注册,这无疑大大节省了注册的时间、费用。我国自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后,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均可以按照《协定》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
①直接制,即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的,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